一、 报告病种
1、法定报告传染病,分甲、乙、丙三类,共41种。
(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共2种
(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毒性肝炎(包括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 (包括肺炭疽、皮肤炭疽等)、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猴痘共28种。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包括甲型H1N1流感等)、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如诺如病毒、轮状病毒、致病性大肠杆菌等引起的腹泻)、手足口病,共11种。
(4)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需要开展应急监测的传染病。包括新发、境外输入的传染病,如人感染猪链球菌、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AFP、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寨卡病毒病、儿童不明原因急性肝炎、人感染动物源性流感等。
2、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和不明原因死亡等特定目的监测的疾病。
二、诊断与分类
责任报告人应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卫生健康行业标准)(最新诊疗方案)及时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做出诊断。根据不同传染病诊断分类,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五类。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三、报告时限
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后,以及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或少见的、本地已消除的传染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公共卫生科院网络直报员,院网络直报员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上报分管领导和泰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调查核实,及时向本单位相关科室发出预警信息,并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审核确认;对于其他的乙、丙类传染病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应于24小时内通过网络完成审核确认。
四、责任报告人须熟知传染病报告病种、诊断与分类、报告时限。
五、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必须规范填写或由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门诊日志至少包括就诊日期、姓名、性别、年龄(小于1周岁填写到月或天)、人群分类、有效证件号、现住址、工作单位(学生填学校及班级)、联系电话、病名(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诊或复诊等12项基本内容;14岁及以下必须填写患儿家长姓名。
六、发现肺结核病人,除按要求及时上报外,并填写三联转诊单将病人转诊至专科定点医院治疗。
七、对某些传染病不具备诊疗条件和救治能力时,要认真、详细地做好登记,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同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及病人按要求转诊至具备救治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