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利益冲突政策
第一条 研究的客观性与伦理审查的公正性是科学研究的本质和公众信任的基石。临床研究的利益冲突可能会危及科学研究的客观性与伦理审查的公正性,并可能危及研究参与者的权益和安全。为了规范科学研究行为,保证研究的客观性与伦理审查的公正性,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体系要求》(2020年),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医院临床试验管理部门的活动,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审查活动,独立顾问的咨询活动,以及研究人员的研究活动。
第三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研究者及医院管理者的研究利益冲突进行监督管理,研究项目立项部门协助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管理,对发现的利益冲突行为及时报告,并对研究者进行相应处理。严重违反研究利益冲突政策,涉及违纪的行为,由监察科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与处理。
第四条 研究利益冲突是指个人的利益与其研究职责之间的冲突,即存在可能影响个人履行其研究职责的经济或其他的利益。当该利益不一定影响个人的判断,但可能导致个人的客观性受到他人质疑时,就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当任何理智的人对该利益是否应该报告感到不确定,就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医疗机构/临床研究研究机构利益冲突是指机构本身的经济利益或其高级管理者的经济利益对涉及机构利益的决定可能产生的不当影响。
第五条 伦理审查和科学研究相关的利益冲突类别
1. 医疗机构/临床研究机构的利益冲突
(1)本机构是新药/医疗器械的研究成果所有者、专利权人,或临床试验批件的申请人,承担该项目的临床试验任务。
(2)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临床试验机构主任与临床试验项目申办者及其委托方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2. 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的利益冲突
(1)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与申办者之间存在购买、出售/出租、租借任何财产或不动产的关系。
(2)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与申办者之间存在的雇佣与服务关系,或赞助关系,如受聘公司的顾问或专家,接受申办者赠予的礼品,仪器设备,顾问费或专家咨询费。
(3)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与申办者之间存在授予任何许可、合同与转包合同的关系,如专利许可,科研成果转让等。
(4)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与申办者之间存在的投资关系,如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
(5)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拥有与研究产品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的经济利益。
(6)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如配偶、子女等)、合伙人与研究项目申办者之间存在经济利益、担任职务,或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与研究项目申办者之间有直接的家庭成员关系。
(7)委员/独立顾问在其审查/咨询的项目中,参与研究的设计、实施和报告工作。
(8)委员/独立顾问的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如配偶、子女等)、合伙人或其它具有密切私人关系者在其审查/咨询的项目中,参与研究的设计、实施和报告
(9)研究人员承担多种工作职责,没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参加临床研究,影响其履行关心研究参与者的义务。
第六条 研究利益冲突的管理
1. 培训
(1)公开发布本研究利益冲突政策,并作为机构相关部门管理者、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必须培训的内容。
(2)本研究利益冲突政策修订后,应立即组织安排机构相关部门管理者、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的培训。
2. 医疗机构/临床研究机构利益冲突的管理
(1)若本机构是新药/医疗器械的研究成果转让者、专利权人,或临床试验批件的申请人,则本机构研究管理部门不批准承担该项目的临床试验任务。
(2)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主任与临床试验项目申办者及其委托方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时主动向监察科报告,后者应进行审查并根据规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如由被授权者签署合同。
(3)医院接受研究项目申办者的赞助,研究管理部门应向监察科报告。
(4)研究项目经费由医院财务部统一管理,申办者不能直接向研究人员支付临床试验费用。
3. 伦理审查委员会组成和运行独立性的管理
(1)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包括生命科学、医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与研究项目的组织者和研究机构(医院)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外单位的人员;医院和研究机构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成员不宜担任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主任不担任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2)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有足够数量的委员,当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退出时,能够保证满足法定人数的规定。
(3)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委员/独立顾问,在接受任命/聘请时,应签署利益冲突申明。
(4)伦理审查会议的法定人数必须包括与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研究实施机构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外单位的人员。
(5)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时,应主动申明,并有相关文字记录。
(6)伦理审查会议进入讨论和决定程序时,申请人、独立顾问、以及有利益冲突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离场。有利益冲突的委员不参与简易程序审查,不担任主审委员。
(7)一般不邀请有利益冲突的人员担任独立顾问,特殊情况下允许有利益冲突的独立顾问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供咨询信息。
(8)伦理审查委员会以投票的方式做出决定。
4. 研究人员利益冲突的管理
(1)研究者在提交伦理审査时、研究人员在项目立项或启动时,应主动申明和公开任何与临床试验项目相关的经济利益,并应要求报告基于本研究产品所取得的任何财务利益,签署研究经济利益申明。
(2)研究人员应在知晓和发现利益冲突的30天内更新申明。
(3)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审查研究人员与研究项目之间的利益,如果经济利益超过医生的月平均收入则被认为存在利益冲突,可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向研究参与者公开研究经济利益冲突;告知其他参与研究人员,任命独立的第三方监督研究;必要时采取限制性措施,如:更换研究角色;不允许在申办者处拥有净资产的人员担任研究者;不允许有重大经济利益冲突的研究者招募研究参与者和获取知情同意;限制临床专业科室承担临床研究任务的数量;满负荷或超负荷工作的研究者,限制其参加研究,或限制研究者的其他工作量,以保证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参与研究。
(4)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存在利益冲突项目/个人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向研究者和伦理审查委员会传达。
(5)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存在利益冲突的项目/个人进行审查,并有权做出最终决定。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利益冲突的不同审查意见应向研究者/申办者/研究管理部门传达。
(6)研究项目的初始审查,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审查研究者的利益冲突申明。
5. 接受监督
(1)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2)鼓励任何人监督并报告任何可能导致研究利益冲突的情况。委员/独立顾问、以及研究人员应监督并报告任何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七条 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申明,即违反了本政策,有悖于科研诚信的原则。对于违反研究利益冲突政策者,应重新接受培训,伦理审查委员会与监察科将建议给予公开批评,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将被建议免职,独立顾问将被建议不再邀请咨询项目,研究人员将被建议限制承担新的研究项目,产生不良后果者将被建议取消研究者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