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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中医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0-12-15 8:43:48

切实做好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一系列讲话为指导,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纠正“四风”问题,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形成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二、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各总支、各支部及各科室各负其责,依靠干部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医院绩效目标管理考核,与医疗工作紧密结合。

责任范围

一、院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市卫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知识,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和相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履行监督职责,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组织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支持纪委履行职责。

二、党政正职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党委成员的廉洁从政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切实管好班子成员,认真检查、监督其廉洁从政情况,并对党委成员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分解责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议事规则,凡重大事项、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应经集体讨论决定;每年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每年年底前将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本人廉洁自律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三、党委其他成员对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及科室正职的廉洁从业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防范措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加强廉政警示教育,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每年年底前将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本人廉洁自律情况向院党委报告。

四、总支书记和支部书记对本总支和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和所属人员的廉洁从政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院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防范措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业的各项制度规定。加强廉政警示教育,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每年年底前将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本人廉洁自律情况向院党委报告。

五、科室正职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和所属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加强重点业务岗位的监控,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业的各项制度、规定,加强廉政警示教育,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每年年底前将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本人廉洁自律情况向院党委报告。

责任内容

一、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二、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三、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

四、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五、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正常工作的利益。

六、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七、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八、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

九、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十、甘当公仆,不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

责任考核

一、院党委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考核可与领导班子考核、年度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二、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听取被考核科室的汇报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述廉报告;听取党内外职工的意见;查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资料;进行综合评定后,通报考核结果;向科室提出整改意见。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的考核结果,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责任追究

 一、院级领导的责任追究由上级有关部门负责;科室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由院党委负责;党纪处分由院党委具体负责;责令辞职或免职由人事科具体负责;需给予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由纪委按法律程序办。

二、责任追究的主体是各分管领导。凡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管辖范围内,廉政工作不落实,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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